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投资仲裁案例课题成果选登(七)| 弗郎茨·塞德尔迈尔诉俄联邦仲裁案

2020-08-26 01:27    发布人:管理员

编者按
      随着“一带一路”持续推进和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日渐加快,中国对外投资达到跨越式发展,实现了由利用外资大国向对外投资大国的转变。目前,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吸引外资金额也位居全球第二位,企业普遍反映需要专业化、国际化的投资争端仲裁专业解读。鉴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委托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牵头相关团队开展投资仲裁案例研究,为“走出去”企业提供看得见、摸得着、用得到的公共法律服务。
      为尽快推广项目研究成果,课题组将挑选部分投资仲裁案例定期推送,欢迎读者持续关注并提出宝贵批评意见。


联系方式:
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漆彤教授,027-68753761。
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王一斐、张墨洋,010-88075551、88075580。


本案编者:马亚伟,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电子信箱:2016101060083@wh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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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面评析报告正文

一、案件事实
      (一)投资事实
      弗郎茨·塞德尔迈尔(Franz J.Sedelmayer,以下简称“塞德尔迈尔”或“申请人”)先生是德国公民,并且是在美国注册成立的企业塞德尔迈尔集团国际公司(Sedelmayer Group ofCompanies International Inc.以下简称“SGC公司”)的唯一所有人。1990年,SGC公司与圣彼得堡警察局代表讨论一项关于提供执法设备和使用该设备培训的合作事项,并于同年7月签署关于未来合作的意向协议。根据该协议,“相互商业计划”除其他外还包括执法设备贸易、在圣彼得堡建立培训机构以及组织私人和武装安保机构。
      1991年8月,圣彼得堡警察局与SGC公司签署了建立科威特石油股份公司(Kammenij Ostrov Company,以下简称“KOC公司”)的合同(股东协议)。根据KOC公司的公司章程,该公司的运营期限为25年,双方各持50%的股份,价值70万卢布。圣彼得堡警察局特许资本的贡献是为该公司提供一套房舍,该房舍由KOC公司以及塞德尔迈尔先生及其家人用于个人生活。SGC公司通过支付办公设备、汽车、房舍重建费用和外币等方式缴纳了其出资额。塞德尔迈尔先生当选为KOC公司总裁。

      (二)被诉行为
      1994年12月,俄联邦总统发布了一项指示,命令将该房舍移交给国家机构,以招待总统邀请访问俄罗斯的外国代表团。1996年1月,俄联邦有关部门根据指示扣押了该房舍以及家具、办公设备等动产。
      随后塞德尔迈尔先生根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与苏联于1989年缔结的《关于促进和对等保护投资的条约》(以下简称德国-俄联邦BIT)第10条,向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主席提交了仲裁申请。塞德尔迈尔先生在其仲裁请求中要求赔偿,除其他外包括对KOC公司的投资,扣押材料的价值,房屋改造的价值以及根据KOC公司章程提供的设施的使用损失。

      (三)程序时间轴
      1995年9月27日,仲裁申请人向俄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涉及圣彼得堡市法院民事案件合议庭关于查封和征收该处建筑物和财产的决定。
      1995年12月初,俄联邦最高法院驳回仲裁申请人的上诉请求。
      1995年10月10日,仲裁申请人致信俄联邦总统府采购部,要求政府任命其仲裁员,并“就第633-RP号总统征收案的争议提起仲裁程序”。
      1995年10月,仲裁申请人任命Stanley Olchovik先生为仲裁员,但随后总统府拒绝了其指定仲裁员的请求,仲裁申请人请求斯德哥摩商会仲裁院主席任命仲裁小组。
      1996年3月15日、5月3日和5月4日,仲裁申请人多次致函仲裁院。
      1996年3月20日,俄采购部致函致仲裁院,宣称其未与塞德尔迈尔先生或其公司中的任何人订立单一协议或合同,同时不构成德国-俄联邦BIT规定的任何“合同方”。采购部宣称塞德尔迈尔先生的请求无效。
      1996年4月15日,采购部致函仲裁院,宣称KOC公司已于1996年2月8日进入清算程序,该部与赔偿塞德尔迈尔先生的经济损失无关。
      1996年5月15日,采购部通知仲裁机构,已任命Ivan S. Zykin教授为其仲裁员。
      1996年5月27日,采购部致函仲裁院,宣称自己不是德国-俄联邦BIT项下的合同方,同时,根据德国-俄联邦BIT,仲裁院无权任命仲裁员。
      1996年6月28日,仲裁申请人致函仲裁院,宣布任命Jan Peter Wachler博士为其仲裁员。
      1996年9月3日,仲裁院主席任命瑞典最高法院Staffan Magnusson法官为首席仲裁员,至此,仲裁庭成立。
      1996年9月30日,仲裁庭发布了第一份程序令,要求申请人提出赔偿声明。申请人提交了日期为1996年11月11日的声明,包括以下赔偿请求:被征收的投资和财产;利润损失;仲裁费用以及利息。
      1996年11月15日,仲裁庭请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辩称德国-俄联邦BIT不适用,同时就申请人对房舍损坏的赔偿提出反请求。
      1997年2月18日,申请人拒绝被申请人的反请求。
      1997年4月25日,在斯德哥尔摩举行了与当事方的筹备会议,主要讨论了可能对仲裁庭的管辖权作出单独裁决的问题。
      1997年11月24日至28日在斯德哥尔摩举行了最后听证会。仲裁庭驳回申请人的部分仲裁请求。
      1998年2月11日,申请人修改赔偿请求,同时撤回利润损失赔偿要求。
      1998年7月7日,仲裁庭最终在瑞典斯德哥尔摩作出仲裁裁决。
      2002年12月18日斯德哥尔摩市法院驳回被申请人拒绝赔偿并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请求。
      2005年6月15日,斯维亚上诉法院驳回了被申请人的上诉请求。
      2011年7月1日,瑞典最高法院裁定执行仲裁裁决。

      (四)仲裁请求
      1.仲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a)责令被申请人立即支付7,649,637.61美元,相当于在圣彼得堡被征收的某些投资和财产的价值,特别是执法设备、办公设备、车辆、物业投资的损失;
      (b)责令被申请人立即支付494,430德国马克,相当于在圣彼得堡被征收车辆的价值;
      (c)责令被申请人立即支付一半仲裁费,以及Zykin教授的全部费用,或者向申请人赔偿仲裁费1,570,275瑞典克朗外加利息。
      2.被申请人的反对意见
      被申请人拒绝了全部赔偿请求,并宣称不能接受关于任何金额或利率的请求。被申请人未对赔偿仲裁费用做出要求。

      (五)仲裁庭结论
      德国-俄联邦BIT是适用的,仲裁庭对争议案件具有管辖权。仲裁庭支持投资者的仲裁请求(2-1多数票决定,Ivan S.Zykin先生持反对意见)

二、主要法律争议
      (一)申请人的主张
      1.塞德尔迈尔先生是德国-俄联邦BIT规定的投资者
      根据德国-俄联邦BIT第1条第1款第c项,“投资者”是指在德国-俄联邦BIT规定的地理区域内居住的自然人或法人。申请人塞德尔迈尔先生是居住在德国的自然人,虽然在1991年至1995年之间他居住在俄联邦,但是他的常住地依旧是德国。申请人在此期间从未在德国-俄联邦BIT规定以外的第三方居住,因此受到德国-俄联邦BIT的保护。
      同时,申请人在本争议中提及的所有投资均来自申请人本人,包括与圣彼得堡警察局之间的协议以及KOC公司等,以上投资都是将通过申请人全资拥有或控制的某些公司转入俄联邦进行的,并且这些投资都符合德国-俄联邦BIT第1条第1款第a项,且没有违反前苏联或俄联邦的任何法律规定。
      所以,根据德国-俄联邦BIT第1条第1款第a项和第c项,结合控制理论,申请人确实是德国-俄联邦BIT第1条第1款第c项含义的投资者,申请人提出的任何赔偿请求都是受到德国-俄联邦BIT承认和保护的。
      2.塞德尔迈尔先生的投资构成德国-俄联邦BIT意义上的投资
      申请人主张,根据德国-俄联邦BIT第1条第1款第a项,“投资”一词包括一缔约方投资者投资的所有类型财产,该条有意对“投资”这一术语作出广义解释,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任何有价值的东西都是投资。同时《俄罗斯外国投资法》第2条第4款对“投资”一词同样采取广义的解释。所以,申请人对俄联邦的所有投资都属于这一定义,因此受到德国-俄联邦BIT的保护。
      3.塞德尔迈尔先生的所有投资都完全符合俄罗斯法律
      申请人认为,所有投资均完全符合苏联或俄联邦现行法律之规定。1991年11月1日,作为KOC公司出资方的圣彼得堡警察局将房屋使用权正式移交给了KOC公司,此后,科威特石油公司在圣彼得堡和莫斯科的数个政府机构获得了正式注册。因此,俄联邦政府当局应该能够认识到KOC公司已经正式建立,该公司创始人已对注册资本进行了出资。
      申请人同时强调,1992年11月26日,俄法院关于对KOC公司非法注册的裁决认定是错误的,这是对苏联和俄罗斯法律的错误适用。但是,无论法院判决是否正确,该判决均不赋予俄联邦征收KOC公司和申请人财产的权利。该判决不会终止KOC公司的活动,也不能对KOC公司予以清算。申请人继续强调,即使圣彼得堡警察局在出资KOC公司的特许资本中存在过错行为,这与申请人在1991年至1995年之间的投资毫无关联,并不影响其投资的合法性,因为申请人已按照规定正确执行了在俄联邦的投资,同时自始至终完全遵守俄联邦的外国投资法。此外,被申请人从未质疑过申请人投资的执行情况。
      4.1995年10月9日和1996年1月24日的指令构成德国-俄联邦BIT规定的征收。
      申请人提出对被征收财产赔偿请求所依据的法律是德国-俄联邦BIT第4条第1款和第4条第2款,主要涉及投资者对被征收财产的赔偿权。1995年10月9日和1996年1月24日的指令直接导致申请人在俄联邦的财产被征收。申请人表示,由于上述指令,导致申请人财产实际被接管原因与其获得征收财产价值的赔偿权毫无关系。
      此外,即使申请人财产被征收是俄罗斯法律在本案中适用的结果,在申请人拒绝接受征收后,仍有权根据德国-俄联邦BIT第4条第2款就征收行为进行求偿。德国-俄联邦BIT第4条第1款规定,只有在追求公共利益前提下,遵循缔约国法律规定和支付适当赔偿金才可实施征收行为。因此,由于适用俄联邦法律而导致的征收行为并不能免除俄联邦根据德国-俄联邦BIT对征收行为进行赔偿的责任。
      5.俄联邦法院审理中的案件不构成未决案件
      申请人宣称,虽然此前SGC公司已对圣彼得堡当地海关委员会提起诉讼,且该案件正在审理中,但是根据德国-俄联邦BIT第4条第3款之规定,俄联邦法院或其他政府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不构成未决案件,即对申请人在本仲裁中提出的赔偿请求没有任何影响。
      6.俄采购部是俄联邦的代表
      申请人宣称,在1994至1995年期间,与其来往的一直是俄采购部,此外,采购部从未将申请人移交给其他任何政府机构对征收问题进行讨论。而采购部隶属于俄总统办公室,并对总统办直接负责。毫无疑问,采购部就是俄联邦的合法代表。
      7.申请人遵守德国-俄联邦BIT中有关仲裁前程序和仲裁庭组成的规定
      针对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没有遵守德国-俄联邦BIT第9条第3款和第10条第2款规定,从而导致该德国-俄联邦BIT不适用的情况,申请人作出以下抗辩:首先,根据德国-俄联邦BIT第10条第2款规定,当事双方在提出争议请求六个月之内仍未解决争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根据德国-俄联邦BIT申请国际仲裁,以解决争议。事实上自1995年以来,申请人积极主动与俄方代表进行对话以期解决争端,如与圣彼得堡市市长、采购部Shepal将军沟通,但均未有效解决争议。这表明:申请人已经充分利用当地救济原则,在用尽当地救济无果的情况才提出仲裁,实属无奈之举。此外,被申请人本身已在本仲裁中提出反诉,而未将此案提交俄罗斯民事法院。其次,根据德国-俄联邦BIT第9条第3款规定,各方在指定仲裁员时受时间限制。事实上,仲裁双方在指定仲裁员时确实没有遵守相应时间,在超出时限后,双方达成后续协议以指定各自仲裁员,所以德国-俄联邦BIT第9条第3款规定时限失效。此外,仲裁庭于1996年9月3日成立,被申请人已对争端提出意见,但从未提出任命程序组成方面有不妥之处。因此,被申请人对仲裁庭组成提出的任何异议毫无依据。综上,申请人宣称已遵守德国-俄联邦BIT中有关仲裁前程序和仲裁庭组成的规定。
      8.反诉行为证明其承认仲裁庭的管辖权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在1996年9月16日书面文件中提出的反请求构成反诉:在被申请人损害赔偿书中其对赔偿做出详细解释,如赔偿数额等细节,同时被申请人还参照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关于在仲裁中提起反诉权利的规则,以上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的求偿行为就是反诉。
      实际上,被申请人的反诉行为即是对仲裁庭有权处理反诉的承认,同时,申请人也接受仲裁庭处理反诉的管辖权,由此,双方就反诉问题达成一项新的仲裁协议,且不能单方面解除,这就使仲裁庭有权处理双方所有争议。申请人进一步表示,即使仲裁庭认为双方没有达成新的仲裁协议,或是认为德国-俄联邦BIT不适用,这并不影响其取得处理申请人求偿和被申请人反诉的管辖权。

      (二)被申请人的主张
      1.塞德尔迈尔先生不是德国-俄联邦BIT规定的投资者
      被申请人辩称,首先,SGC是一家在美国注册的公司,塞德尔迈尔先生任总裁,该公司董事会设在美国而不是德国,所以德国-俄联邦BIT规定不适用于该法人。其次,即使假设塞德尔迈尔先生是自然人身份进行的投资,他同样也不能构成德国-俄联邦BIT规定的投资者。因为根据德国-俄联邦BIT第1条第1款第c项规定,投资者应是永久居住在德国的自然人。然而申请人自1991年以来一直居住在俄联邦,所以他不是真正的投资者。
      关于控制论的说法,被申请人宣称,这一原则只适用于司法实践或某些国际条约,在德国-俄联邦BIT中并未体现:德国-俄联邦BIT中对于“投资”一词的定义十分明确和具体,并未包含控制论标准。综上,被申请人认为塞德尔迈尔先生不是德国-俄联邦BIT规定的投资者。
      2.德国-俄联邦BIT项下不存在任何投资
      被申请人宣称,SGC公司和申请人都没有在俄联邦进行任何实际投资,因为他们只向俄罗斯警察提供某些特殊的装备,而这项活动不在德国-俄联邦BIT范围之内。因此,申请人所作的任何投资都不能被视为德国-俄联邦BIT第1条第1款第a项规定和保护的投资。
      3.申请人和SGC在俄联邦的活动不符合俄罗斯法律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和SGC的活动与俄法律相冲突,理由如下:
      在KOC公司注册后,圣彼得堡市和列宁格勒地区仲裁法院(国家商事法院)于1992年2月26日宣布KOC公司国家注册无效,理由是圣彼得堡警察局不是该房地的所有者,因此无权将该房地转让给KOC公司作为特许资本。从1992年法院作出裁决起,申请人就知道或理应知道KOC公司活动是非法的。此外,申请人和SGC公司在1993年至1995年期间从美国非法或以虚假文件向俄联邦进口了车辆和各种专门设备,且1996年2月8日圣彼得堡市法院宣布《股东协议》和《科威特石油公司章程》无效,下令清算KOC公司。被申请人还强调,仲裁庭无权从实体或程序规则的角度对上述法院的裁决提出质疑。
      4.不存在征收行为
      被申请人认为其不存在征收行为,因为基于上述事实,申请人和SGC公司在KOC公司框架内的活动被两个不同的法院判定为非法活动,根据俄罗斯法律,这些财产属于国家财产,理应归还给国家。因此,征收行为不存在。
      5.案件未决,仲裁庭无权处理争议
      被申请人指出,申请人早前针对圣彼得堡的诉讼尚未结案,申请人提请仲裁庭解决的案件正由俄法院审理,这就意味着仲裁庭在解决这一争议上存在程序上的障碍,所以仲裁庭不具备管辖权。
      6.采购部不能代表俄联邦
      针对申请人主张由采购部代表俄联邦进行仲裁的说法,被申请人予以否认。被申请人认为,根据《采购部章程》,采购部是一个法律实体,有其单独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分配,法律地位上来看,其并非德国-俄联邦BIT下的缔约国。同时它亦无权代表俄联邦。虽然1996年2月8日,在圣彼得堡市法院诉讼中,采购部作为原告行事,但这并不意味着依德国-俄联邦BIT进行的仲裁中,采购部可以是适格的被告。所以采购部不能代表俄联邦,也不能被视为适格的被申请人。
      7.申请人没有遵守德国-俄联邦BIT中关于组成仲裁庭和仲裁前程序的规定
      根据德国-俄联邦BIT第9条第3款规定,双方仲裁员应在一方通知另一方希望向仲裁庭提出争议之日起两个月内指定,首席仲裁员应在三个月内指定。而事实上,申请人于1996年1月15日申请仲裁,但在1996年6月28日才指定了仲裁员,所以这一做法违反了仲裁庭组成的规定程序。此外,德国-俄联邦BIT第10条第2款规定了决争端的仲裁前程序:如果争端未能在六个月内通过谈判解决,则当事各方可向国际仲裁法院提出申请,但此案中申请人未采取任何仲裁前行动而直接要求仲裁。所以,被申请人表示仲裁庭无权处理该争议。
      8.采购部未提起反诉
      被申请人否认在这些仲裁程序中提出了反诉。1996年9月16日信中明确指出赔偿请求是附条件的,仲裁庭只有在认为自己具备德国-俄联邦BIT规定的管辖权的情况下,才会对赔偿请求进行审查。同时根据俄法律,该信及其附录不能被视为反诉:向外国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的请求必须以被申请人名义提出,即俄联邦,其可通过提出该请求并放弃豁免。然而采购部并没有被授权以俄罗斯国家名义提出赔偿并放弃豁免,采购部不能成为适当的反诉请求主体,因此1996年9月16日的信只能被当做是采购部对房舍所受损害的赔偿有反请求的某些资料。同时,被申请人亦否认双方因1996年9月16日的信件而达成了一项新仲裁协议。

      (三)仲裁庭的裁决
      1.关于塞德尔迈尔先生能否作为适格投资者的裁决
      仲裁庭认为,塞德尔迈尔先生提出的证据,特别是Grosse先生1997年11月10日发表的书面声明表明,塞德尔迈尔先生在所称投资期间在德国有永久居留权,所以至少在他作为自然人直接进行投资的情况下,他应被视为德国-俄联邦BIT规定的投资者。而对于SGC公司,有证据表明其由塞德尔迈尔先生完全单独控制,该公司实际上是他将自己的个人资本转移到俄罗斯的一种手段,这就引发了“控制论”的讨论。仲裁庭专家认为,在国际条约中,“控制论”呼声高涨,得到了更多的支持,ELSI案的判决就说明了这一点。1虽然在德国-俄联邦BIT中,对是否适用这一理论没做具体规定,但仲裁庭一致认为,德国-俄联邦BIT对这一问题保持沉默这一事实,不应被解释为不能将塞德尔迈尔先生视为事实上的投资者。基于上述讨论,仲裁庭认定塞德尔迈尔先生是合格的投资者。
      2.关于申请人投资活动的裁决
      首先,仲裁庭认为,应对“投资”一词做出广泛定义,德国-俄联邦BIT第1条第1款第a项明确规定,上述用语涵盖投资者投资的各种资产,包括贵重物品。因此仲裁庭认为申请人进行了属于德国-俄联邦BIT范围内的投资。其次是对该投资合法性的审查,即KOC公司的成立和运作是否遵守了苏联和俄联邦的法律。仲裁庭根据提交的证据认定,KOC公司在成立和运作期间符合当时的法律。综上,仲裁庭认为,申请人的投资受到德国-俄联邦BIT的保护。
      3.关于征收的裁决
      首先,仲裁庭对俄当局的总统指令予以确认,根据该指令,KOC的房屋确被查封征用,并因此导致其他方面的损失,如设备、车辆等贵重物品的损失。所以仲裁庭认为,俄罗斯当局在1995年10月9日和1996年1月24日采取的行动,应视为德国-俄联邦BIT第4条第1款所规定的“征收措施或其他具有类似作用的措施”。其次,仲裁庭认为,根据德国-俄联邦BIT所附议定书,如果投资者的投资受到干扰而导致经济活动的减少,也有权提出赔偿。仲裁庭进一步表示,根据德国-俄联邦BIT第4条第1款,即使依照相关法律为公共目的采取了征收措施,投资者也有权获得赔偿。综上,仲裁庭认为俄当局的种种行动确实构成征收,申请人有权求偿。
      4.关于未决案件对争议解决影响的裁决
      仲裁庭表示,根据德国-俄联邦BIT第4条第3款第1项,投资被征收的投资者,有权提出由实施征收的国家的法院审查与投资被征收有关的所有问题。但根据第4条第3款第2项之规定,不论采取何种行动,投资者均有权向国际仲裁法院提出有关程序和赔偿金额的争议。所以,仲裁庭得出以下结论:鉴于仲裁庭的上述程序,不能阻止其处理全部或部分争议,先前未决案件不会对本次仲裁造成影响。
      5.关于被申请人及其代表的裁决
      仲裁庭认为,根据德国-俄联邦BIT第4条第3款和第10条的规定,如果在缔约国的领土发生了征收并导致赔偿问题,缔约国有义务进行赔偿,毫无疑问,俄联邦是适格的被申请人。同时,因总统的指令而导致征收行为的发生,更加佐证了俄联邦是适格的被申请人。
      在后来的仲裁中,申请人将其赔偿请求发送给俄采购部,亦得到了后者的答复,同时任命了仲裁员。同时,另一份证据表明,根据1994年12月的总统指令,应将申请人的房屋等财产转移至采购部,而后来执行这一指令的正是采购部。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证据,其在争议出现时多次与采购部对话,采购部亦未将该争议转至其他任何部门。而根据俄法律规定,政府机关必须将其无权管理或裁决的争议移交给适当的国家机关。仲裁庭还进一步指出,在一个仲裁中,作为被诉方的国家,不能依靠谁是否有权代表国家的国内规则来对抗其国际法上的责任。综上,仲裁庭认为,采购部是俄联邦的代理人。
      6.关于仲裁前程序和仲裁庭组成的裁决
      德国-俄联邦BIT第10条第2款规定,对于争端,如果自一方当事方提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解决有关“根据第4条赔偿的范围和程序”的争端,每一当事方均有权将争端提交国际仲裁庭。经仲裁庭查明,仲裁请求于1995年1月15日提交,距离发布总统指令已过去一年多时间,该指令是导致申请人财产被征收最终法律依据。仲裁庭另查明,申请人在财产被征收后确曾多次联系采购部以解决问题。综上来看,仲裁庭认为,有理由质疑当事方是否遵守了德国-俄联邦BIT中有关仲裁前程序的规定,但是,仲裁庭无需对此问题作出任何最终决定;即使申请人未适当遵守上述规定,如果仅仅因为这个事由就否定仲裁庭的管辖权,势必会对以后类似案件造成深远影响。这就直接说明仲裁庭肯定了申请人遵守了仲裁前程序。
      根据德国-俄联邦BIT第9条第3款的规定:仲裁庭成员应在当事一方通知另一方希望提交争端之日起两个月内(主席在三个月内)任命。如果未遵守这些时限,则当事各方均可根据第10条第4款邀请SCC主席提起任命。据仲裁庭查明,申请人已于1995年10月10日致信采购部,邀请其任命仲裁员,且已任命己方仲裁员;但在三个月后提交的仲裁请求中,采购部无视其提请仲裁员的申请,所以他只得请求仲裁机构任命仲裁员。并且,当仲裁庭于1996年9月3日组成时,被申请人没有提出关于任命程序中的不规范问题,即被申请人对仲裁庭的成立不存在反对意见。因此仲裁庭得出结论:仲裁庭的组成没有违反德国-俄联邦BIT第9条第3款之规定。因此,仲裁庭驳回被申请人提出的因申请人违反德国-俄联邦BIT第9条第3款和第10条第2款而导致仲裁庭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主张。

三、简要评析
      本案是在投资合同里明确规定专属管辖权条款的情况下,当事人对仲裁庭管辖权存在争议的案例,最终以二比一多数票的裁决结果支持申请人。被申请人代表Ivan S. Zykin先生持反对意见,其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1)申请人不是德国-俄联邦BIT项下适格的投资者;(2)采购部不是适格的被申请人。Ivan S. Zykin先生认为,“控制论”的说法,尤其是ELSI案的裁决结果不能成为本案的先例,因为本案中,申请人是个人而非国家;同时,Ivan S. Zykin先生对“投资者”一词做出狭义解释,认为德国-俄联邦BIT不承认广义的解释。而对于适格的被申请人这一问题,Ivan S. Zykin先生认为,采购部是一个有其特殊职责的法律实体,不能代表国家;虽然一直与申请人保持联系,但是其始终没有声明代表国家,只是申请人的答复方。仲裁庭对于Ivan S. Zykin先生的质疑一一作了回应,最终没有采纳Ivan S. Zykin先生的意见而选择支持申请者。

(本文经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孔庆江教授、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投资贸易部主任李新立律师、北京普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晓梅律师审核。)


1国际法院在1989年ELSI案(ElettronicaSicula S.p A案)中接受了控制理论,see Arbitration Awardp.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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