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院做出惊人判决——196份内部BIT面临考验

2018-03-08 16:38    发布人:管理员

欧盟法院判决《荷斯BIT》仲裁条款违反欧盟法,可能影响到所有欧盟内部BIT中的类似条款,本文对此简要评析如下:


一、案件介绍

      

3月6日,欧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CJEU)在斯洛伐克共和国诉Achmea公司一案的判决中指出,荷兰和斯洛伐克双边投资协定(下文简称《荷斯BIT》)中的仲裁条款违反欧盟法。
      

2008年,荷兰Achmea公司根据《荷斯BIT》对斯洛伐克提起仲裁程序,认为斯洛伐克的疾病保险市场禁令违反了《荷斯BIT》规定并造成了其经济损失。2012年,仲裁庭斯洛伐克支付Achmea约2210万欧元的赔偿费用,斯洛伐克随后在德国法院上诉要求撤销该仲裁,理由是该BIT的仲裁条款本身就违反了《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的若干。德国法院将该意见提交给欧盟法院。
      

欧洲委员会和若干欧盟成员国表示支持斯洛伐克的意见,以德国为代表的另一派成员国则表示该条款以及其余欧盟内部BIT的类似保护条款都是有效的。欧盟法院最终审理判决该条款违反了欧盟法,理由是《荷斯BIT》的仲裁条款要求组成的仲裁庭适用或解释欧盟法律作出终局性裁决,致使该投资争端无法由欧盟司法体系内的法院处理,其中涉及到欧盟法适用和解释问题的部分脱离了欧盟法的司法审查机制,会对对欧盟法的自治性产生不利影响。


二、案件短评

      

基于欧盟法院所述,《荷斯BIT》仲裁条款违反欧盟法主要原因是仲裁庭被要求适用或解释欧盟法,却没有留给欧盟法院进行纠正的余地。欧盟法院这一判决无疑是在维护自己对欧盟法的解释权,并以此将欧盟内部投资争议控制在自己的组织体系及管辖之内。
      

然而,目前196个欧盟内部BIT协议中有大量投资保护条款与本案仲裁条款相类似,本案判决是否会到影响其他内部BIT的仲裁约定?关于这一点,由于欧盟法律制度中对“先予裁决”程序的特别规定,所以该判决只是针对斯洛伐克共和国诉Achmea公司一案作出,但在欧盟成员国内部应当具有普遍约束力。不过,该判决并未明确否认所有内部BIT的仲裁条款,能否影响的到其他内部BIT也并不明。有学者表示,该判决的效力范围目前尚不清晰,例如该判决依据《欧洲能源宪章》是否依然具有可行性以及ICSID的仲裁决定是否会受到影响。
      

可以明确的是,这一判决至少表明了欧盟法院对此的态度,很有可能会成为未来处理此类案件的指向标。尤其是对正在仲裁或投资者已获得仲裁支持但尚未执行的案件,可能会对投资者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有学者指出,这可能导致投资者可能不得不将原来由内部BIT协议保护的争议提交到东道国法院来解决,让投资者感到自身权利被剥夺。
      

笔者认为,如果现在这一判决就能直接影响到所有依据内部BIT提出的仲裁案件,很有可能会直接损害大量投资者的利益而遭到反扑,对欧盟法院体系反而是一个巨大的正当性考验。因此,即使以该判决作为指导,也需要一个过渡期来缓冲因否认BIT仲裁条款而产生的与投资者之间的矛盾。笔者预测,从短期来看,正被提起仲裁或被裁定赔偿的国家可能会乐于援引本案来否认BIT中的保护条款,以此将争议的管辖权收回法院以及尽可能避免可能支付的巨大赔偿数额;但从长期来看,内部BIT仲裁条款与欧盟法之间的冲突势必不利于欧盟各成员之间直接投资的发展,各成员国很有可能会对BIT协议中的有关约定作出调整或者重新约定,以寻找在不违反欧盟法律原则的前提下保护本国投资者的路径。


三、判决书参考译文

      

荷兰和斯洛伐克关于保护投资的协定中的仲裁条款与欧盟法冲突
      

该条款将可能涉及到欧盟法适用和解释问题的争端从欧盟法的司法审查机制中移除

      

1991年,前捷克斯洛伐克与荷兰达成投资鼓励和保护协议(BIT)。该BIT规定,一个缔约国与另一缔约国投资者之间的争端必须友好解决或默认提交仲裁庭解决。
      

在1993年捷克斯洛伐克解体后,斯洛伐克继承了捷克斯洛伐克在该BIT中的权利和义务。
      

2004年,斯洛伐克对私人投资者开放了疾病保险市场。Achmea是附属于荷兰保险集团的一个公司,于是就在斯洛伐克设立了子公司以提供私人医疗保险服务。然而,在2006年,斯洛伐克取消了疾病保险市场的部分自由化,并特别禁止疾病保险活动所产生的利润分配。
      

2008年,Achmea根据BIT对斯洛伐克提起仲裁程序,认为该禁令违反了BIT规定并造成了自己的经济损失。2012年,仲裁庭查明斯洛伐克确实违反了BIT规定,并责令其支付Achmea共约€2210万的赔偿费用。
斯洛伐克随后在德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庭的裁决。斯洛伐克认为,BIT的仲裁条款违反了欧洲联盟运作条约(FEU Treaties)的若干规定。
      

审理该上诉案件的Bundesgerichtshof(德国联邦法院)将这一问题提交给欧盟法院,即斯洛伐克提出异议的仲裁条款是否违反了FEU Treaties。
      

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希腊,西班牙,意大利,塞浦路斯,拉脱维亚,匈牙利,波兰,罗马尼亚和欧洲委员会提交的意见都是支持斯洛伐克的意见,但德国、法国、荷兰、奥地利和芬兰认为该争议条款以及目前欧盟成员国之间196个BIT中大批常用的类似条款都是有效的。
      

法院通过今天的判决首先指出,根据BIT规定,由该协议组成的仲裁庭应当以争议相关缔约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以及缔约国之间的其他相关协议为依据作出裁决。
      

基于欧盟法的特点,例如在国内法和国际法方面的自主权、对成员国法的优先性以及这一系列的规定对欧盟公民以及成员国的直接影响,该法既是每个会员国现行法律的组成部分,并且源自于这些国家缔结的国际协定。因此,有争议的仲裁庭可能被要求在这两个层面上解释或确实适用欧盟法律,特别是关于设立自由和资本自由流动的规定。
      

接下来,法院发现,有争议的仲裁庭是在斯洛伐克法院和荷兰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外,并不是构成荷兰或斯洛伐克司法系统的一部分。由此可以得出,该仲裁庭不能被归为FEU Treaties第267条关于申请先决裁定所指的成员国法院或法庭,因此也无权提交给法院进行先决裁定。
      

关于仲裁庭作出裁决是否须由有权向欧盟法院提出与争议相关欧盟法问题的成员国法院复审的问题,法院发现,根据BIT,仲裁庭作出的裁决是终局性的。 此外,仲裁庭将自行确定其适用程序,并自行选择其所在地从而决定适用司法审查裁决有效性的法律。
      

关于后一点,法院指出,只有国家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国家法院才可以进行这种司法审查。由于德国法律在这一领域只规定了有限的司法审查,所以本案并不完全满足这一条件。法院指出,虽然成员国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查可能在某些条件下合法地限于在商事仲裁程序的范围内,但该规则不能适用于本案争议的仲裁程序。因为前者是源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表达,而后者则是源于成员国愿意放弃自己法院管辖权的条约,并且从欧盟条约要求成员国在欧盟法所涵盖领域建立的司法救济制度来看,争端可能涉及欧盟法适用或解释的问题。
      

基于这些理由,法院认定,斯洛伐克和荷兰通过BIT建立了一个解决争端的机制,但这一机制不能确保这些争端由欧盟司法系统内能确保欧盟法充分效力的法院进行裁决。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得出结论认为,BIT中的仲裁条款对欧盟法的自治性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违反了欧盟法律。


附:
判决书原文链接:https://curia.europa.eu/jcms/upload/docs/application/pdf/2018-03/cp180026en.pdf


以上评论由武汉大学海外投资法律研究中心鲍怡婕执笔,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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