漆彤: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及其借鉴

2017-07-21 12:11    发布人:管理员

      伦敦国际仲裁院(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简称LCIA)是世界领先的解决商业纠纷的国际机构之一,也是世界上最古老的仲裁机构。LCIA不仅具有悠久的历史、较高的仲裁质量和良好的国际声誉,而且在机构设置、适用法律、仲裁规则、国际合作等方面也颇有特色,必将对“一带一路”纠纷当事人产生很大吸引力。
      一、LCIA的百年发展历程
      早在1883年4月5日,伦敦市共同市场法院就成立了一个委员会,筹划设立仲裁庭,专门处理跨国商事争议。正如刊载于1893年《法律季刊》上的一篇报告所指出的,之所以要设立仲裁庭,是因为仲裁拥有司法所欠缺的各种优点:仲裁快捷而司法拖沓、仲裁费用低廉而司法昂贵、仲裁简便而司法过于专业复杂、仲裁制造和谐而司法会加深矛盾。
      1884年,该委员会提交了设立仲裁庭并由伦敦商会与伦敦市合作管理的计划,但直到《仲裁法》(1889年)颁布后的1891年4月,该计划才最终获得通过。1892年11月23日,伦敦仲裁会正式成立,1903年4月2日改名为伦敦仲裁院,由伦敦市及伦敦商会各派12名代表组成联合委员会管理。
      1975年,伦敦仲裁院与皇家仲裁员协会合并,由伦敦市、伦敦商会和皇家仲裁员协会三家共同组成新的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从原来的24名减为18名,三个组织各派6人。1981年,改名为伦敦国际仲裁院。1986年,伦敦国际仲裁院改组为非营利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
      LCIA的运行结构包括公司、仲裁院、秘书处三个层次。仲裁院的日常工作由皇家仲裁员协会负责,协会会长兼任仲裁院主席并作为委员会和仲裁院之间的联系纽带。仲裁院由来自全球的35位委员组成,其中具有英国国籍的不得超过6位。这35位委员皆为资深的仲裁律师、仲裁员和学者。仲裁院定期举行全体会议,是解释和运用LCIA规则的最终权力机构。
      根据LCIA规则,通常情况下,仲裁院大部分职能由主席、副主席或仲裁院的一个三人或五人小组行使,主要职能包括指定仲裁员、就当事人对仲裁员的异议、仲裁费用、对仲裁规则的解释作出裁定。秘书处设在伦敦的国际争议解决中心,由书记官、副书记官和若干名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人员在加入LCIA之前,通常都是从事仲裁和诉讼的执业律师。秘书处的主要职能是对仲裁案件进行日常管理、接收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负责当事人与仲裁庭之间的联络工作、对外宣传等。
      此外,LCIA还提供有效、灵活的仲裁、调解和其他ADR程序。为适应争议解决的最新发展和法律的变革,LCIA对其规则作过多次修订,最新版的调解及仲裁规则分别于2012年7月1日和2014年10月1日生效。
      二、LCIA的特色及其对当事人选择的影响
      悠久的历史、较高的仲裁质量、良好的国际声誉,造就了LCIA在当今国际仲裁界的显赫地位。根据LCIA的2016年报告,当年LCIA共受理了303宗仲裁案件处理请求和8宗调解及其他争端解决请求,案件数量与2015年基本持平。
      从争议发生领域来看,2016年,主要是银行与金融类、能源与资源类、航运与商品类、建筑与基础设施类纠纷;从合同性质来看,争议范围广泛涵盖货物买卖、服务合同、股权纠纷、借贷纠纷等;从仲裁员分布来看,英国仲裁员占据多数,与此同时,仲裁员国籍日益广泛,基本涵盖全球。与2015年相比,LCIA指定女性仲裁员的比例显著增加,达到20.6%,新指定仲裁员比例达到16.5%。
      上述统计数据充分展现了LCIA的多样化和国际性特点,表明虽然受到脱欧的困扰,伦敦作为国际仲裁中心的地位似乎未受太大影响。
      当事人在不同仲裁地点和机构之间进行选择,往往会受到一系列因素的影响。分析LCIA的统计数据,能够从中获得不少启示。
      1. 最受欢迎的准据法
      通常来说,当事方倾向于选择适用法律所在地的仲裁机构。以2016年LCIA报告中的统计数据为例,协议选择英国法作为适用法的数量为220次,而协议选择其他地区法律的非常少,最多的也仅为5次。而涉及英国当事人的案件在当年所有案件中仅占16.2%,表明LCIA及英国法备受非英国当事人的欢迎。
      从仲裁员分布来看,2016年,在所有案件中共指定496名仲裁员,其中321人为英国仲裁员,英国仲裁员占据绝对多数。显然,如果适用英国法,那么当事方会倾向于选择LCIA。因为该机构的仲裁员名单中熟悉当地法律的仲裁员会多一些,更易于当事方选择仲裁员。在仲裁地的选择上,选择伦敦的数量为235次,而选择其他地区的加起来也仅有13次。如果当事方选择在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且选择当地仲裁员,不仅便于庭审的安排,也便于节省仲裁费用。
      2. 独具特色的仲裁规则
      世界各主要仲裁机构的规则在内容和体系上具有相似性,但是也存在着差别,这些差别在具体案件中可能十分重要。与其他仲裁机构相比,LCIA在仲裁庭组成、时间限制、控制仲裁成本等诸多方面都颇有特色。
      LCIA独享任命仲裁员的权力,如果仲裁院认为被提名的仲裁员候选人不适合,可以拒绝任命该仲裁员。在仲裁法的支持下,LCIA对于仲裁员的国籍要求亦颇有特色:当仲裁当事方为不同国籍时,除非另有书面协议,否则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不应与任何一方当事人国籍相同。LCIA仲裁中,独任仲裁员比例颇高,2015年达到57%,2016年因为案涉纠纷金额及复杂性增加,选择独任仲裁员的较少,但也达到了37%。快速组庭也是伦敦仲裁规则的一大特点,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书记官发出书面申请并通知其他仲裁相关方,依据该申请,仲裁院可以决定加快组庭进程。就审理时间而言,大约一半的LCIA案件从发出请求到最终裁决的时间在一年以内,四分之三的案件在18个月内完成。
      3. 有保障的临时措施和裁决的可执行性
      对当事人而言,通过仲裁程序能否保全或执行到对方财产是极其重要的,但这一因素往往在前期选择仲裁机构的时候被忽略。在起草争议解决条款时,选择适当的仲裁机构,对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和裁决的执行有着重要影响。在临时措施方面,LCIA规定有专门的紧急仲裁程序,可以让仲裁院在正式组成仲裁庭之前,任命一个临时的独任仲裁员就临时措施进行裁决。在裁决的终局性方面,依据2014年LCIA仲裁规则,在适用该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时,当事人不可撤回地放弃他们向任何国家的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提起任何形式的上诉权,这一点尤其值得引起注意。
      4. 文化、费用、语言等其他因素
      不同地方的仲裁文化,也会对当事人选择造成影响,例如,国际商会仲裁院偏向于更多地参与仲裁程序,但英美法系的仲裁机构则相对宽松。LCIA一般不会对裁决草案进行核阅,而仅是审阅更正其中的笔误及其他类似错误。当事人对此也会有所考虑,本能地倾向于选择其更为熟悉或更为接受的仲裁机构。
      仲裁费用也是当事人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通常包括仲裁机构收取的案件管理费及支付给仲裁员的报酬。大部分仲裁机构都采取了根据案件标的额叠加累进的计费方法,而LCIA则采取了灵活的计时收费制度。仲裁机构对仲裁程序的参与程度也会影响费用高低,像LCIA这类管理宽松的机构费用通常较低。
      当事人选择仲裁地有时还会受到语言问题的困扰。值得注意的是,LCIA并不要求当事人使用英文,当事人完全可以根据需要约定仲裁语言。
      三、借鉴与启示
      一家卓有声誉的国际仲裁机构,对于设立该机构的国家而言,在提升投资环境、增强投资者信心以及塑造国家形象方面作用显著。英国司法和商事仲裁的发展,对于英国的对外拓展、提升经济实力和国际形象助力良多。
      1. 仲裁法的配套支持十分重要
      英国是世界上仲裁立法最早的国家,早在1697年就制定了第一部仲裁法令。时隔近200年后,为了对所有涉及仲裁的法律、法规进行集中和统一,1889年英国议会又制定了《仲裁法》,进而促成LCIA的成立。此后,英国仲裁法一直处在不断的变革过程中,经历了1950年、1975年、1979年以及1996年的不断修订。英国法院早期对于仲裁的干预较多,仲裁独立性受到较大的限制。自1979年开始,英国不断弱化法院干预,从而最大限度上保持仲裁独立性。1996年《仲裁法》从仲裁协议的选择、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的适用、实体事项等方面进一步强化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体现民间仲裁的本意,例如,放宽适用外国法及国际惯例、授权仲裁员自行决定管辖权的处理、扩大受案范围等。仲裁机构的竞争实则是仲裁法律制度的国别竞争。建设具有全球公信力和影响力的仲裁机构,作为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应给予充分支持。
      2. 仲裁机构应合理整合
      从LCIA的成长历程来看,英国发展国际仲裁业务并未追求百花齐放,而是倾力打造一家专注于国际业务、质量精湛、拥有国际一流水准仲裁员的仲裁机构,逐步使其在国际仲裁界获得普遍的认可和尊重。近年来,为扩大国际影响和服务覆盖范围,LCIA还先后在伦敦以外设立了三个国际办公室,包括伦敦-印度国际仲裁中心、伦敦-毛里求斯国际仲裁中心和迪拜-伦敦国际仲裁中心。这些发展思路亦颇有可取之处。
      3. 仲裁规则应与时俱进
      由于没有级别和地域要求,因此各仲裁机构面临的是全球仲裁服务市场的竞争。除了法律制度和法律环境层面的考量以外,以市场为导向的友好型仲裁规则,对于当事人的选择无疑具有较大的影响作用。LCIA仲裁规则的几次修订,均充分体现了减少外部干预、尊重当事人选择、让当事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解决纠纷的趋势。为适应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多元化、复杂化的发展,无论是国际商会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等传统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还是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迪拜国际仲裁中心等新兴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近年来均十分重视规则更新,通过不断的制度改革让仲裁业务开展得更加顺畅。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本文原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7月21日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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