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诉东道国机制究竟是用来干啥的?——看老外怎么说

2015-01-26 23:51    发布人:管理员

  投资者-东道国仲裁,曾长期被认为仅有利于少数发达国家而将损害发展中国家利益,支持者们则认为它是公平解决争端的唯一可用手段,其日益频繁的使用将有助于澄清国际法。
  那么,究竟情况如何呢?
  2015年1月最新出版的一期EJIL(Vol.25 No.4)刊载了一篇题为“投资仲裁:促进法治还是过度保护投资者?”的文章,作者(Thomas Schultz and Cédric Dupont)用定量的实证研究方法,对1972年至2010年以来的超过500起投资仲裁的使用和功能进行了分析。
  其研究表明,直到19世纪90年中晚期,投资仲裁主要在两种方法下使用。其一,作为发达国家强化其经济利益的一种新殖民主义工具;其二,作为一种工具对那些缺少法律与秩序传统的非民主政治国家施加法治影响。但是,从90年代中晚期开始,投资仲裁的主要功能开始转为投资者和东道国提供路标并确定权利,进而提升国际投资法制的可预见性。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仲裁看起来更有利于富国而不是穷国,相对于富国而言,穷国在国际投资法制中的处境将会更加困难。
  文章共分为5个部分,除引言外,第2部分主要是数据资料,第3、4、5部分则根据数据资料分别对作者所列举的投资仲裁三种功能进行分析。
  在数据部分,作者统计了1972年至2010年间的541起投资仲裁诉求(claims-not awards),其中67%基于BITs,13%基于合同,12基于FTA,5%基于ECT,3%基于东道国国内法。作者对其统计对象进行了说明,并认为:下表中90年代中后期案件数量的大幅增长,与投资仲裁功能的变化密切相关。
   第3部分讨论了投资仲裁的第一个功能性效果——新殖民主义,亦即新自由主义束缚观点(neoliberal straitjacket view)。换言之,投资仲裁是否构成新殖民主义工具从而服务于发达国家经济利益。作者认为,这一阶段投资仲裁,实际上不过是帮助富国即发达国家和新兴国家用以规范穷国对外国投资的管理行为;投资仲裁看起来更像一种单行线,一种富国开发穷国的工具。
   第4部分讨论了投资者仲裁的第二种功能即是否作为一种对东道国效率低下法治所导致问题的救济工具,从而替代东道国法治(substituting for the rule of law in the host state)。
  第5部分讨论了投资者仲裁的第三种功能即是否作为一种促进国际法治(strengthening the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的工具。
  最后,作者得出结论,90年代中后期以前,投资仲裁主要用于前两种功能,90年代中后期以后,投资仲裁的第三种功能导向日益明显,当然,在一定程度上,仍带有前两种功能的遗毒。

  翻译整理:漆彤
  原文链接:http://ejil.oxfordjournals.org/content/25/4/1147.full.pdf+html

分类: 中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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